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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熱點辨析: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網絡正日益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有人認為,虛擬性和開放性是網絡空間的重要特征和發展動力,法律應當慎入,管理應當寬松,以免抑制網絡空間的發展。 推進網絡法治化治理,首先要實現有法可依,還要抓好嚴格執法,也要立足全民守法。目前,我國有6億多網民、5億手機網民,數百萬家網站。網絡法治化治理,既是為了廣大人民群眾,更要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實現依法治網,需要互聯網的管理者、網站主辦者以及廣大群眾的共同參與、建設和努力。只有大家同力共舉,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設一個健康、有序、和諧的網絡空間。
(節選自人民日報熱點辨析)
2017年,國內首例《網絡安全法》處罰案例誕生。
2017年7月20日,檢查中發現,汕頭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向公安機關報備的信息系統安全等級為第三級,經測評合格后投入使用,但2016年至今未按規定定期開展等級測評。
根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為第三級的信息系統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等級測評。根據新出臺的《網絡安全法》規定,定期開展測評屬于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汕頭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行為已違反《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構成未按規定履行網絡安全等級測評義務。根據《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對該單位給予警告處罰并責令其改正。(以上案例轉自微信公眾號:汕頭網警巡查執法)
最可怕的是新聞最后,網警蜀黍們加了一句:“你們可能一直在違法,只是沒有處罰而已”
在網上沖浪的時候,你是否也會因為看到自己喜歡的明星在Ins、Twitter、Facebook等網站發動態希望通過評論點贊等進行應援,出于趕時髦甚至有些人出于好奇想看國外的資訊,然后私自搭建信道進行翻墻?
對不起,網安大隊提醒你,千萬不可以!因私自搭建信道進行翻墻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2019年8月,獲嘉一網民被獲嘉網安大隊和位莊派出所傳喚,對其擅自使用非法通道翻墻的行為進行調查,并給予警告和罰款100元的處罰,民警詢問原因時她的回答恰恰就是覺得很潮很時尚。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
為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對審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第三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從重處罰情節的。
第四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 “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網絡安全法》所包括的內容有很多,如果自己利用計算機散播虛假的恐怖信息或者還利用技術盜竊了對方的隱私的話,那么自己就會構成犯罪。
西域春乳業提醒: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廣大網民要學法、懂法、守法運營,要堅守“七條底線”、不碰“紅線”,不要抱僥幸心理、以身試法。要嚴格遵守法律紀律,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文明上網!